发布时间:2018-08-01作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和税收[2018]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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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市财政局(局)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局) ,省税务局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中央政府 ,市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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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节能和鼓励使用新能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条例 ,经国务院批准 ,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车的船舶和船舶优惠政策能量(以下简称节能和新能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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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节能车辆 ,车辆和船舶税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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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车辆和船舶税减半的节能型客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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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获得许可的汽油和柴油燃料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 ,双燃料和两用乘用车) ,排量为1.6升或更低(包括1.6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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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工况的燃油消耗应符合标准 。具体要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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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车辆和船舶税减半的节能商用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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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销售的许可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 ,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 ,双燃料和双燃料 。使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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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综合工作条件下燃烧汽油和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的燃料消耗应符合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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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对于新能源汽车和船舶 ,免征车辆和船舶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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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征车辆和船舶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 ,插电式(包括扩展型)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受车辆和船舶征税范围的限制 ,并且不受车辆和船舶税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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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征车辆和船舶税的新能源汽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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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 ,插电式(包括扩展程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商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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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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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检查 ,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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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 ,产品一致性 ,售后服务 ,安全监控 ,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满足相关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录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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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征车辆和船舶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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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船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是纯天然气发动机 。发动机采用柴油点火模式 ,燃料加热值小于总燃料热值的5% ,被认为是纯天然气发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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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时联合公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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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登记制度 ,自愿提交节能汽车报告和新能源汽车报告 。 7.附件8) ,申请将其产品纳入《目录》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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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申请 ,宣传培训和具体技术审查 ,监督检查 。《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布 ,为期5个工作日 。如果没有异议 ,它将在《目录》中公布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布的5个型号 ,如果产品不符合申请材料 ,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 ,或者车辆公司提供其他虚假信息 ,而且型号有包含《目录》后12个月内没有输出或导入量 。如果在工作日没有异议 ,将从《目录》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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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船舶检验机构验证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 ,应符合新能源船舶标准要求 ,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明“纯天然气发动机”场 。在船舶施工检查中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如果“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标记在船用产品证书上 ,则“纯天然气动力船”字段标记在检验证书服务手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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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无标记的“纯天然气发动机”领域使用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如果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员认为其符合本通知的新能源船舶标准 ,则应向船舶提交确认申请 。检验机构在船舶年检时 ,同时提交 。支持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确认 。如果符合本通知中的新能源船标准 ,“纯天然气动力船”字段应标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手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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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车辆和船舶税的免税 ,并在“纯天然气动力船”领域标明船舶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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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以下因素及时调整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和船舶的识别标准 。作为汽车和船舶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发展 。根据《公务员法》 ,在开展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及船舶审查和认可等相关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了疏忽 ,滥用职权 ,渎职等欺诈行为 。 ] ,《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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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诈骗《目录》资格并提供虚假信息的车主或管理人员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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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发布通知后 ,新批《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节能 ,新能源汽车 ,自公告之日起《目录》 ,按新《目录》]及此通知相关法规享受车辆和船舶减税的优惠税 。新《目录》公告后 ,第一批 ,第二批和第三批车辆和船舶税收减让目录将同时废止;新的《目录》预先公告已包含在第一批 ,第二批和第三批车辆和船舶税中优惠车型目录中的节能和新能源车辆 ,无论是否转让 ,均可继续享受车辆和船舶减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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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5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税务局) [2017]第6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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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输部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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